西安文理学院第二课堂实践与创新活动成果奖励和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9-02 00:00 来源:团委

西安文理学院

第二课堂实践与创新活动成果奖励

和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学风建设,深入开展大学生第二课堂实践与创新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术科技和文化氛围,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取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类课外学术、科技、文艺创新成果,均可参照本办法获得学院奖励;凡我院教职工指导学生完成第二课堂实践与创新活动,取得省、市级以上表彰者,均可参照本办法认定工作量并获得奖励。

二、奖励范围

1.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获奖项目(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和教练组。

2.参加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协会(学会)主办的学科竞赛获奖项目和教练组。

3.学生创造发明成果、科技成果、专利和教练组

4.团体文艺竞赛获奖项目和教练组。

5.学生的学术专著、学术论文、文学创作成果和科研活动。

6.学生获奖的艺术作品。

三、奖励标准

(一)全国、陕西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和机器人竞赛

1.学生团队奖励标准

等次

国 家 级

省 级

校 级

特 等 奖

8000元/项

2500元/项

一等奖/金奖

5000元/项

2000元/项

500元/项

二等奖/银奖

4000元/项

1500元/项

300元/项

三等奖/铜奖

3000元/项

1000元/项

200元/项

2.教练组奖励标准(按项目计)

获奖等级

国 家 级

省 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奖金

12000

10000

6000

4000

3500

3000

2000

1000

(二)全国、陕西省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1.学生团队奖励标准

国 家 级

省 级

校 级

一等奖/金奖

5000元/项

2000元/项

500元/项

二等奖/银奖

4000元/项

1500元/项

300元/项

三等奖/铜奖

3000元/项

1000元/项

200元/项

2.教练组奖励标准(按项目计)

获奖等级

国 家 级

陕 西 赛 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奖励金额

10000

5000

3000

3000

2000

1000

(三)全国、陕西省大学生英语演讲竞赛、广告设计竞赛和化学实验竞赛

1.学生个人奖励标准

国 家 级

省 级

校 级

一等奖/金奖

2000元/人

800元/人

200元/人

二等奖/银奖

1500元/人

600元/人

150元/人

三等奖/铜奖

1000元/人

500元/人

100元/人

2.教练组奖励标准(按项目计)

获奖等级

国 家 级

陕 西 赛 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奖励金额

4000

3500

3000

2000

1500

1000

(四)全国、陕西省及有关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学科竞赛和职业(专业)技能竞赛

1.学生个人奖励标准

国家级

省 级

省学会级

校 级

一等奖

1000元/人

500元/人

300元/人

150元/人

二等奖

800元/人

400元/人

200元/人

100元/人

三等奖

600元/人

300元/人

150元/人

50元/人

2.教练组奖励标准(按指导学生获奖人数计)

获奖等级

国 家 级

省 级

省学会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奖金

500

400

300

300

200

150

100

80

50

(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全国、陕西省文艺类团体竞赛奖励标准

1.学生团队奖励标准

国 家 级

省 级

市 级

一等奖/金奖

5000元/项

2000元/项

800元/项

二等奖/银奖

4000元/项

1500元/项

500元/项

三等奖/铜奖

3000元/项

1000元/项

300元/项

2.教练组奖励标准(按项目计)

获奖等级

国 家 级

省 级

市 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奖金

5000

4000

3000

2000

1500

1000

500

400

300

注:团体项目主要指大合唱、群舞、团体操、器乐合奏、戏剧小品、辩论赛等

(六)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以正式发表或出版发行为准)

对学生在科研及学术活动中取得突出成果的,按照《西安文理学院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办法》(西文理院字2008190号)中的有关条款,实行与在职教师同等奖励的办法进行奖励。

1.凡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发表文章,每篇奖励5000元;

2.凡在国家核心期刊(一类)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3.凡在国家核心期刊(二类)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4.在公开出版的普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5.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每部奖励5000—10000元,在省级出版社出版专著,每部奖励3000—5000元,合著学术专著,按参加撰写者每万字200元进行奖励。

6.学生在我院学报上发表科研学术论文减免版面费。

注:(1)期刊级别按照科研处制定的相关文件认定;

(2)论文(著作)作者单位必须为西安文理学院。

(3)我院学生为第一作者的奖金全额发给,第二作者的奖金按50%计算,第三作者的奖金按30%计算。

(七)专利申请(以授权为准)

1.学生个人奖励标准

国家发明专利,奖励8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励2000元/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外单位共同申请的发明专利,按奖励标准的50%奖励。

2.教练组(指导教师)奖励标准

指导学生获国家发明专利,奖励3000元/项;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项;

(八)参加国际、国内大型学术会议

学生本人收到国际、国内大型学术会议组委会邀请参加学术会议的,经学生本人申请,系(院)审核,由教务处或院团委审批,并酌情给予部分会务费资助。

(九)文艺成果

学生参加的由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广电总局、团中央、全国学联、全国文联、中国科协、音协、美协、书协、作协、剧协、外研社等部门和系统举办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取得一定成果的,可认定为国家级文艺成果进行奖励。学生参加的由陕西省相对应厅局单位或协会组织举办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取得一定成果的,可认定为省级文艺成果进行奖励。

学生参加省、市级以上文艺比赛须由学院组织或经系(院)、有关部门同意,否则不予奖励。学生参加由有关部门、有关媒体、有关协会(学会)组织的非竞赛性活动或娱乐性、宣传性、商业性等活动不在奖励范围之内。学生奖励标准如下:

1. 美术作品

项 目

奖励(元)

收藏

国家美术馆、博物馆

2000/ 件

省美术馆、博物馆

1000/ 件

参展与获奖

国家级

一等奖(或金奖)

1000/ 项

二等奖(或银奖)

800/ 项

三等奖(或铜奖)

500/ 项

优 秀 奖

200/ 项

参 展

200/ 件

省 级

一等奖(或金奖)

500/ 项

二等奖(或银奖)

300/ 项

三等奖(或铜奖)

200/ 项

优秀奖

100/ 项

发表作品

权威期刊(A)

1000/ 版

权威期刊(B)

800/ 版

核心期刊

500/ 版

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刊物

200/ 版

个人

画展

国家级美术馆或博物馆

3000/ 次

省美术馆或博物馆

2000/ 次

市美术馆或博物馆

1000/次

2. 音乐作品

项 目

奖励(元)

出版个人创作的音像作品

权威出版社

2000/ 部

其它出版社

1000/ 部

出版个人音像制品

权威出版社

800/ 部

其它出版社

500/ 部

公开发表音乐作品

权威期刊(A)

1000/ 部

权威期刊(B)

800/ 部

核心期刊

500/ 部

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刊物

200/ 部

国家级音乐舞蹈比赛

(独唱、独舞、独奏等个人奖)

一等奖

1000/ 项

二等奖

800/ 项

三等奖

500/ 项

入围奖

300/ 项

省级音乐舞蹈比赛

(独唱、独舞、独奏等个人奖)

一等奖

500/ 项

二等奖

300/ 项

三等奖

200/ 项

个人专场音乐会

国家音乐厅

3000/ 场

省音乐厅

2000/ 场

市音乐厅

1000/ 场

3.摄影摄像作品

项 目

奖励(元)

参 展

获 奖

国家级

一等奖(或金奖)

2000/ 件(摄像)

1000/ 件(摄影)

二等奖(或银奖)

1000/ 件(摄像)

600/件(摄影)

三等奖(或铜奖)

800/ 件(摄像)

300/件(摄影)

优秀奖

500/ 件(摄像)

200/ 件(摄影)

参 展

200/ 件

省级

一等奖(或金奖)

500/ 件(摄像)

300/ 件(摄影)

二等奖(或银奖)

400/ 件(摄像)

200/ 件(摄影)

三等奖(或铜奖)

300/ 件(摄像)

100/ 件(摄影)

4.教练组(指导教师)奖励标准

学生在美术、音乐、摄影、摄像和文学创作等方面取得省级以上获奖成果,确有指导教师的,学院凭有关证明材料,按照学生奖励金额标准的30%奖励教练组或指导教师。

(十) 文学创作

项 目

奖励(元)

国 家 级

一等奖(或金奖)

1000/篇

二等奖(或银奖)

800/篇

三等奖(或铜奖)

600/篇

优 秀 奖

500/篇

省 级

一等奖(或金奖)

500/篇

二等奖(或银奖)

400/篇

三等奖(或铜奖)

300/篇

优 秀 奖

200/篇

(十一)对优秀组织单位的奖励

在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艺竞赛活动中,获校级优秀组织单位称号者,奖励500元,获省(部)级优秀组织单位称号者,奖励2000元,获国家级优秀组织单位称号者,奖励3000元。

(十二)其它创新成果

1. 其它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等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学科领域的国家级或省级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获奖以及以上款项中未作规定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艺创新成果,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2.经学院组织选拔参加的市级竞赛获奖者可参照省级获奖奖励额度的50%进行奖励。

3.学生参加体育竞赛的奖励办法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关于加强体育工作的意见》(西文理院字【2006】116号)文件执行。

四、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指导“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和机器人竞赛

科技发明与制作类、电子设计类活动,指导教师工作量按每件作品计算;创业计划和调查报告类竞赛活动,指导教师工作量按照完成的创业计划文本或调查报告来计算。每件作品的指导教师一般为1人,每次比赛,教师指导2个以上团队按2个团队计算。指导教师工作量标准为:

参加全国比赛:60课时/项(件)

参加全省比赛:40课时/项(件)

(二)指导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数学建模竞赛按照组队情况计算工作量,一个队配备一名指导教师,每次比赛,教师指导2个以上团队按2个团队计算。指导教师工作量标准为:

参加全国比赛:60课时/队

参加全省比赛:40课时/队

(三)指导学科竞赛和职业(专业)技能竞赛

学生参加全国和省、部级单位举办的学科竞赛和职业(专业)技能竞赛(含英语演讲、化学实验、广告设计竞赛),学院统一指派指导教师,并按照活动项目核计教学工作量。

参加全国比赛:50课时/项

参加全省比赛:30课时/项

(四)指导学生艺术类团体项目竞赛

指导大学生参加各类艺术类团体项目竞赛,学院按照参赛相应等次核计教学工作量,具体标准如下:

参加全国比赛:50课时/队

参加全省比赛:30课时/队

(五)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带队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学院按照相应等次核计教学工作量(不计课时费),其工作补贴按照有关标准从专项经费中列支。课时计算标准如下:

团队获全国优秀社会实践队:50课时/队

团队获省级优秀社会实践队:30课时/队

(六)指导学生体育类项目竞赛

指导大学生或代表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项目竞赛,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关于加强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西文理【2006】116号)有关标准核发。

(七)辅导员工作量

负责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审核认定和组织实施的辅导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所审核认定的学生人数在200人者,每学期计20个教学工作量,学生人数每增加(减少)10人,其工作量相应增加(减少)1课时。工作量作为职称评聘的考核条件,并按照公共课标准发放课时费,课时费由各系(院)申报,学院领导小组审定,从各系(院)第二课堂常规经费中列支。

五、奖励申请和工作量申报程序

1. 每年6月份和11月份,各系(院)组织学生和指导教师填写《西安文理学院第二课堂实践与创新成果奖励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获奖证书、作品原件、复印件和其它证明材料等,交系(院)审核。

2.以系(院)为单位报院团委,院团委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共同组织评定,提出奖励名单和金额的意见,并核定指导教师工作量。工作量酬金标准参照学院当年公共课课时标准计算。

3.学院第二课堂实践与创新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统一进行奖励。

4.学院在教师职称评审时,对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予以认可。

六、说明

1.科技发明及各类专利、获奖以证书为准,科技制作以立项和结题文件为准,科研论文、文学及艺术创作以正式期刊、报刊发表为准,著作以正式出版为准。各类成果登记除符合上述要求以外,还应符合学院科研成果登记的要求。

2.指导教师在申报时,应附能证明本人指导学生的材料(如证书、文件、立项申请等),凡没有相关证明者,学院将不予认定工作量,也不予奖励。

3.竞赛成果获奖单位须注明为西安文理学院,同一个团队(项目)参加不同层次比赛,按照最高层次奖励并核计指导教师工作量,不叠加计算。每个项目(团队)原则上只认定1名指导教师的工作量。

4.系(院)组织开展的第二课堂常规项目不计指导教师工作量,教师指导、组织等工作报酬从常规运行经费中支出,数额不得超过常规运行经费总额的30%。

5.第三部分“奖励标准”的(一)、(二)、(五)项和第四部分“工作量计算”均为指导学生团队的奖励标准,若在此类中指导学生个人获奖,其工作量和奖金按团体对应标准的50%计算。

七、附则

1.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西安文理学院第二课堂实践与创新成果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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